在6月15日,国务院正式印发《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,深化制造业开放,取消或放宽包括船舶在内的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。
1、在船舶总装建造范畴,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收购或入股的方式盘活现有产能。这些解决了由于全球存在产能过剩问题,投资新建或扩建造船产能都会受到严格控制,投资行为应符合调整产业结构、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。加强了与相关企业合资合作,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,实现互利共赢。
2、在船舶设计范畴,外商投资企业在高端船舶设计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,可通过在华设立机构或与中资企业合作等方式,进入中国市场;
3、在船舶修理范畴,由于修船业具有投资大、劳动密集等特点,利润空间有限,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投资回报、市场前景等因素,自主开展投资合作。这三大范畴有之后,在全球船舶市场低迷的情况下,我国船舶工业坚持扩大开放,有助于提升全球产业价值链水平,促进国际合作和经贸往来,推动全球船舶工业走出困境。